本报讯本报率先披露临汾市地税局借机索礼一案后,很多读者谴责这种索礼为非法行为。但也有人认为,此事有错,但属一般行政违纪行为。记者分别在太原、北京采访郭润生等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此案已触犯刑法。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郭润生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临汾市地税局借机收取有关单位特别是纳税人的巨额贿赠不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而是地地道道的受贿行为。他说,我国《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根据以上法规和临汾市地税局借机索礼的情节和结果,此案不应按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去处理,决不能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
记者在北京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亚平。他说,临汾地税局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受贿5万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已达60多万元,数额巨大。经有关部门纠正,他们继续收受财物。这两点说明其单位受贿罪是成立的。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势必姑息养奸,贿赠之风也就无法煞住。